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違法者,而不是實現義務。這與行政強制有所區別。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不是違反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規範的行為。
如果檢察院不起訴,此時也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方式包括短期限制生命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