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並為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合理時間為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少於5天。
2.資格預審應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3 .對於依法由國有資本控股或者主導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查。
4.資格審查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預審不合格者,不具備投標資格,且不少於三人通過資格預審,否則重新招聘。
5.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否則應當修改資格預審文件,重新招標。
6.采用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