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65年5月31日發布,共29條,對檢察建議的範圍、程序、方式、效力等進行了規範。根據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支持某項措施的意見,對所涉及的人權保障和法律適用進行監督和指導。該規定還明確了檢察建議的程序,包括收集材料、研究分析、討論決定、發出檢察建議、跟蹤督促等。,以保證檢察建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同時,該規定還加強了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評估,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臺賬,以便今後總結和改進。總的來說,《檢察建議規定》的出臺,有利於加強檢察機關在司法領域的影響力和權威性,促進各方促進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
檢察建議書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機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檢察機關行使職權時,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書本身雖然不是法律文件,但具有壹定的約束力和指導性,對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等相關單位加強相關工作、促進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檢察機關檢察建議規定》的出臺,為強化檢察建議提供了規範指導,有利於不斷推進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進程。我們要進壹步加強對這壹規定的學習和貫徹,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司法領域的作用。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檢察機關在執行檢察建議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程序規定,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