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程序開始。檢察機關自查時發現非法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2.審查程序。非法證據排除由檢察機關依職權發起的,須經檢察長批準後調查核實;如果非法證據排除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符合申請條件的當事人提供了與非法證據收集相關的線索,檢察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對申請提交的線索進行整合。如果整合過程中取證方式不合法,需要報檢察長批準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上一篇:如何提前回答MBA面試中的政治熱點話題?下一篇:教育到底有什麽魔力,讓壹個母親不惜辭職帶孩子去芬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