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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

答:《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有四項義務,即交付貨物和單據、轉移貨物所有權、保證貨物質量和保證貨物權利。其中,銷售者的知識產權保障義務是權利保障義務的壹部分,是指銷售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產品不侵犯第三方的工業產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如果買方接受貨物後,任何第三方通過司法程序指控買方侵犯其知識產權,賣方應承擔代表買方應訴的義務。

履行這項義務有兩個限制:

(1)地域限制。規定賣方銷售的貨物不得侵犯世界上任何壹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不現實的,所以公約做了兩個地域限制:①如果雙方約定了貨物的最終用途或轉售地,第三人的請求必須依使用地或轉售地的法律依次提出。(2)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貨物的最終用途或轉售地點,第三方的請求必須按照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如果買方有壹個以上的營業地,與合同及其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2)主觀限制,即在主觀上知道買方的情況下免除賣方的義務,包括:①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第三人的這種權利或要求。(2)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是因為賣方必須遵守買方提供的技術圖紙、圖案、樣式或其他格式而產生的。

此外,買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否則賣方不再承擔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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