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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如下: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頒布是中國法律史上劃時代的變化。

春秋初期,各國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中期以後,深刻的社會變革推動了法律制度的變遷,突出的特點是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的成文法在各國紛紛問世。成文法的出版活動是這壹時期的重大法律變革。

成文法的公布,標誌著代表舊貴族統治的不成文法律制度的瓦解,以新的封建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成文法律制度開始登上中國法律歷史的舞臺。

1,成文法的公布是對傳統法律觀念、傳統法律制度和傳統社會秩序的否定。

在不成文法占主導地位的時代,少數上層貴族奉行“刑罰不可知,權力不可預測”的信條,把法律的制定、解釋和執行視為維護血緣貴族階級特權的禁忌。

成文法的公布表明,法律不再是少數人的私有財產,而成為整個社會的調整手段。因此,傳統的社會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

2.成文法的頒布客觀上為封建政治經濟制度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條件。

在舊的法律制度下,各種社會關系都被限制在狹隘的宗法制度之內。成文法公布後,新興的地主階級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表達和固定改革的成果。因此,各種新的社會關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3.成文法的公布標誌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

在舊的法律體系下,法律不是公開的、不成文的,這無疑不利於法律觀念的更新和法學理論的進步。

成文法的出臺,將零散、不成體系的法律規範變成相對系統、嚴密的法律條文,對於法學理論和立法技術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4.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為戰國時期及戰國以後成文法的發展和完善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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