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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

法律分析:第壹,原理不同。鄰裏關系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要求壹方為另壹方提供便利,是維持正常生活生產的最低需要。地役權是基於地役權人與服務場所權利人之間的自願約定,是地役權人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大的利益。

第二,性質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律對土地使用關系的最低規定。不是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是獨立的他人財產權,屬於所有權的內容。地役權的主要功能是彌補相鄰關系的不足。相鄰關系無法調整時,可以協議彌補。地役權既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也是壹種獨立的物權形式,是壹種用益物權。考慮到這個系統的必要性。因此,物權法設立了專章規定地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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