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上的承認,是指承認和接受新國家的國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在承認條件存在期間,承認國不得否認這些權利和義務;
(2)國家承認還可以在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確立壹些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上的承認可以在兩國之間建立全面的外交關系;
(3)國家承認對承認國的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國際法中有兩種國家承認理論:憲法理論和宣言理論。
擴展數據:
承認壹個國家,就是承認壹個地區的居民根據國際法組成了壹個國家,具有人格,同時表示願意把它當作壹個國家來對待,並與之交往。承認壹個政府,就是承認壹個國家的壹群人組成了壹個能夠有效治理國家、在國際關系中代表國家的政府,同時表示願意作為壹個國家的唯壹合法政府與該政府接觸。
壹個國家部分領土的分裂,壹個殖民地或附屬國的獨立,或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聯盟產生壹個新的國家;當壹個國家發生革命或政變時,就會出現壹個新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由第三國決定是否承認壹個新國家或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