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2條采用“從舊到輕”的原則:(1)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但刑法認為是犯罪,所以刑法沒有溯及力。(2)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適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具有溯及力。(3)如果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依照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刑法無溯及力(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刑法的處罰輕於行為發生時的法定刑,則應適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從舊到輕”的原則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從舊”表明行為發生時不受處罰的行為,在判決時不能受到法律的處罰;即使該行為在行為發生時應當受到處罰,原則上也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這體現了定罪量刑受行為發生時法律明文規定限制的思想。另壹方面,罪刑法定原則包含了保護行為人自由的理念。因此,當新法的適用有利於行為人時,新法應當作為例外適用。
(以上內容來自張明楷《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