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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中的人格制度簡介

羅馬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屬人法是關於權利主體的法律,包括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婚姻家庭關系等。人類法的基本任務是鞏固社會各階級的不同地位,調整自由民內部的社會法律關系,保證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羅馬法中的人格制度與自然人有關。

1.羅馬法中的自然人是指:(1)有地位的人,能夠成為權利主體的人,即具有法律意義的人;②指生物意義上的人,如奴隸和自由人。

壹個能夠成為權利主體的人必須具備壹定的資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在羅馬法中稱為人格。奴隸雖然是人,但沒有人格就不能成為權利主體。

2.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即自由身份權(自由);公民權(公民權利);家庭身份權(family right)。

3.自由是自由實現個人意誌的權利。公民權是羅馬公民根據民法所享有的特權,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榮譽權、結婚權、財產權(包括訂立合同和立遺囑)和訴權。家庭權利是指家庭群體成員在家庭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包括親權、夫權和家庭主權。

4.在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中,自由最高,家庭權最低。不享有自由,意味著既不能享有公民權,也不能享有家庭權;剝奪公民權利不等於同時剝奪自由,但壹定意味著同時剝奪家庭權利同時擁有這三項權利的人,就是享有最充分人格權的人。人格隨著地位的變化而變化,這叫人格退化,失去自由就是人格退化,失去公民權就是人格退化,失去家庭權就是人格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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