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三)經營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後,應當當場作出核準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出具《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並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理由。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