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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履行可以起訴幾年?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的相關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應當處理因履行上述內容而發生的糾紛。壹年後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壹方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依法判決已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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