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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後多久可以給孩子登記?

法律解析:新生子女應在孩子出生後壹個月內到父母任何壹方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科辦理: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驗原件);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1份各壹份,驗原件);3.戶籍所在地街道計生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4.政策內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二孩審批表》(復印件1,驗原件);5.申報1個月以上,提交嬰兒未隨父(母)在外市縣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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