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責任之壹。
強制保險範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實際使用人承擔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因租賃、借用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壹方有責任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民事責任之壹。
如果車主不買保險,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我認為業主和實際使用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交強險是強制保險,車主沒有購買強制保險,從而使第三者沒有保險保障,車主有過錯。因此,本律師認為,業主和實際使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只有這樣,它才能有助於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見過只有實際使用者承擔責任的先例。我認為是法官對《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曲解。
第三,刑事責任。
如果車主在明知借車人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車輛出借。事故發生後,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的,應當受到處罰。
無證駕駛,壹定多數人的安全風險是可以預見的,無證駕駛人的心理狀態屬於放任自流。車主在明知他人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車借給他人,主觀上對安全隱患采取放任態度,屬於放任故意。本案中,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已經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基於上述法律風險,我謹提醒您:
1,機動車必須買強制保險。
2、不要無證駕駛,不要把車借給無證駕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