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依法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綜上所述,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偵查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回避理由;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偵查人員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