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毀堤防、護岸、閘壩和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洪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和通信、照明設施的;(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打井、鉆探、爆破、挖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三)非管理人員在河道上操作涵閘或者幹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