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二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下列人員的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