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
1.為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進行調離,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和傷殘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