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四種法律形式,即法、令、形、式,相輔相成。命令、表格、形式以肯定的方式規定了國家的規章制度,法律以肯定的方式規定了違反命令、表格、形式的刑事責任。四者的結合形成了壹個以法律為主體,以秩序、體例、形式為補充的完整的法律體系。
法律是國家的基本法典,它采取各種法律組合的形式,集刑事、民事、軍事、行政、訴訟等內容於壹體,但它主要是以刑法和刑罰為基礎,用於實刑的法律。法律相對於秩序、案例、公式而言,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秩序是法律的補充,是關於國家制度及其基本制度的規定。它主要規範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運行程序和制度,從而嚴格尊重下等秩序。
葛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官員日常工作的細則,也是皇帝對詔令的刪減。
型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序和行政活動的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