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時應經過的程序。仲裁流程:1。提交仲裁申請,這是啟動仲裁程序的第壹道程序。壹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經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2。組織仲裁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各指定壹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 * *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3.設立仲裁庭,獨立審理案件。仲裁庭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4.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壹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終止,所以這種裁決稱為終局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