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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知遞送方式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公告送達是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發出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告送達應當說明送達的理由。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寫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上訴權利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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