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發出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告送達應當說明送達的理由。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寫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上訴權利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