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禁止和限制火車站載客的公告》第十四條:禁止攜帶下列物品:
(1)不得攜帶下列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以及各類子彈(包括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民用槍支及各類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槍等槍支;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和子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子彈分離等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2)不要攜帶下列爆炸物: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雷管等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禮花彈、鞭炮、拋炮、拉炮、砸炮、發令槍紙及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等煙花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質、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氣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可能損壞或汙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及零配件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