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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是什麽?

三權分立是美國的壹項重要制度。三權分立為三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這三種權力各司其職,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制衡。

國會擁有立法權並制定法律。國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不受行政機關幹涉。為了保證國民議會能夠在不受總統幹預的情況下獨立行使權力,憲法還設置了保障機制:總統無權解散國民議會,也不能決定議員的薪水。權力在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民議會中進壹步分配。國會的權力體現在:制定法律權、修憲權、總統和副總統改選權、彈劾權。

行政權由總統行使。總統是選民選出來的,只對選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的報酬,除非經審判定罪,否則不得罷免總統。總統的主要權力如下:指揮陸海軍,與外國締結條約,宣布緩刑和大赦,任命大使、部長、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官員,簽署或拒絕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最後壹種權力是司法權。

司法權由聯邦最高法院和國會隨時設立的下級法院行使。最高法院擁有終審權。聯邦法院的法官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法官可以終身任職,未經國會彈劾不得罷免。此外,作為聯邦最高法院,它還有壹項重要的權力——司法監督權。

為保證三權行使的獨立性,美國憲法還規定,這三個機關的官員在任職時應保持獨立性:任何機關的官員在任期內不得擔任另壹機關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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