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制定了民法總則,規定了民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先後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在內的物權制度;制定《侵權責任法》,完善侵權責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完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商事主體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制定了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商事行為制度。中國的海上貿易、票據、保險、證券等市場經濟活動體系逐步建立並迅速發展。
保險法屬於“民商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