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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律師辯論的原則

簡述律師論證的原則,具體介紹如下:

壹、辯論原則介紹:

1,辯論要有禮貌。爭論不是吵架,所以在爭論中要有禮貌,千萬不要沖動。在辯論的過程中,要註意稱呼。我們可以用“尊敬的對手”或“前發言人”來稱呼對方,而不是“妳”或直呼其名。其次,要註意自己的語氣。

2.辯論必須不是妳就是我。在辯論中,雙方的觀點是對立的、矛盾的、沖突的。所以生存的條件就是讓對方徹底失敗,不能有半點含糊。自己的觀點能否站得住腳,是辯論成敗的基礎。要麽妳,要麽我,堅定立場,不給對方可乘之機。

二、辯論原則的內容:

1,辯論的主體是控辯雙方等當事人。處於對立地位的原告人和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辯論的主體,都有辯論的權利。

2.辯論的內容是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從法律性質上看,辯論的內容包括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圍繞案件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的辯論,主要圍繞證據的能力和證明力、證據的充分性和程序的正當性展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適用也是爭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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