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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的特點

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

第壹,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第三,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

第四,作為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當事人的意思也是平等的,任何壹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壹方。本條規定為強制性規範。任何人違反平等原則,把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對方,都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需要註意的是,平等原則所要求的平等,並不是指經濟地位或經濟實力上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以免滋生懷疑。這種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是民事活動中對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應當在民事活動中自始至終貫徹。

民法基本原則的作用和意義:

1,民事立法的指導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的立法方針,對各種民事法律制度和規範起著主導和指導作用。它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經濟管理制度和經濟政策的集中法律反映,也是我國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則的內涵體現了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征,並在民法與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之間劃出了界限。

2、壹切民事主體都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民事立法的指導原則,也是所有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既要遵循特定的民法規範,又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當現行法律缺乏相應的具體規範時,應當按照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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