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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破產財產的清算順序

結算的順序是: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費用:

(壹)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更價格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費用、報酬和聘用費用。

* * *受益債務:

(壹)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對方履行雙方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

(二)因對債務人財產的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

(四)債務人繼續經營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債務;

(六)因債務人財產受損而產生的債務。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組成:

1.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宣告後,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企業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破產程序終結時尚未到期、將來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財產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 * *破產財產應當在按照壹定順序清償其他債務之前,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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