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具體罪名有: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罪,批準文件罪,高利放貸罪, 騙取貸款罪、承兌匯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盜竊罪、購買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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