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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產生於接受保險人的委托和簽訂保險代理合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與保險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權利。

因此,就保險代理關系而言,保險代理人既不從屬於保險公司,也不受制於保險公司,而是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

這是保險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他們有權就其為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傭金。(3)訴訟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當保險人或第三人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了保險代理人的利益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

(4)拒絕非法要求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非法委托代理事項。比如保險人要求保險代理人利用職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誘導投保或者變更保險人的,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5)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有權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範圍內,自行決定如何與被保險人洽談業務。比如,在保證承保質量的前提下,保險代理人有自主選擇投保人的權利,在承保時間和區域上也有相對的自主權。保險人不得否認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簽署的保險單。保險立法壹般要求保險人公開授權,讓公眾知道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其目的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6.終止合同的權利。

在不損害保險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保險代理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可以單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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