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對妳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要看具體情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如果明確寫明本人姓名等真實信息,並明確表示本人為肇事者,且車輛未擅自移動(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註明地點),則不構成逃逸。即其行為不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三、交通肇事逃逸常見情況: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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