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具體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張榜公示;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再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私下調解不成,可以到當地管轄法院進行訴訟,這也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手段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92條
房地產權利人修建、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3條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