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價值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民法的其他原則發生沖突時,民法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即公平優先於利益和其他;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於公平和其他。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不同的調整對象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民事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調整對象復雜;雖然有人認為商事關系包括商事財產關系和商事人身關系,但從本質上講,商事人身關系是廣義上依附於商事主體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財產關系,因此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單壹的。
4、主要範圍不同
民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的特點,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公眾。商定律具有適用主體的特點,只適用於商的主體。
民法是商法的上位法。與商法相比,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別法。處理商事案件,首先要用商法。如果商法解決不了,就要用民法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