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辭職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如果不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提交辭職信直接離職。這時候妳就違法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和招用工人產生的費用。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擴展數據:
應支付賠償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非因過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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