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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65438+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貸款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貸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1991〕第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綜上,本律師認為10%的利率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公司有能力償還到期利息,員工沒有風險,風險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