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審查過程分為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和法院階段。公安階段壹般是收集證據,整理案件的第壹手情況,然後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檢察階段是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起訴的壹些判斷。法庭階段是案件的最終審判。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二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壹條,經過偵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參與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權限範圍,那麽公安機關就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有相關權限的機構處理。但需通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方可進行相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