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征繳機構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填寫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繳納欠費。
2、企業因籌資困難,不能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醫療保險征繳機構與企業簽訂醫療保險補充協議。欠費企業合並、分立、破產的,應按下列方式簽訂補充協議。
(1)欠費單位合並的,應與合並方簽訂繳費協議。
(2)欠費單位分立的,應與各分公司簽訂支付協議。
(3)違約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應當與清算組簽訂和解協議。
(4)單位以拍賣方式出售或出租的,應與主管部門簽訂支付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協議進行繳費,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應當受理,並通知醫療保險機構財務管理部門代為征繳。
4、破產單位不能足額清償欠費的,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受理該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並送審計、監察部門處理。
5.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的職工醫保繳費欠費來源信息和審計監察部門的核查信息,對參保單位的欠費信息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