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八條需要采取初步核查方式處理的線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並成立核查小組。初步核實後,核查組應寫出初步核查報告,並提出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查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應當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九條經初步核實,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的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知有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