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別是:1,侵權責任主體不同。壹般侵權的主體是壹般主體,特殊侵權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造成環境汙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人員、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等。2.主觀要件不同。壹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以上列舉的八種特殊侵權行為,除第125-126條規定的地面建築責任和建築物責任外,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具備其他構成要件,就構成特殊侵權;過錯推定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