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票據行為的法律適用方面,《票據法》規定,簽發匯票或者本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匯票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受行為地法律管轄。
(3)在票據債務人的義務方面,《票據法》沒有具體區分票據債務人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而是規定了壹些影響票據債務履行的方面,如票據的提示、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等。,受支付地法律管轄。
(4)在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方面,《票據法》規定適用出票地法律。
(5)在票據權利的行使和行使的法律適用方面,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的保全和行使,如票據的提示、付款、拒絕證書的制作、拒絕通知等,適用票據付款地法律。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