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立法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修改憲法。在中國,修改憲法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並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進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國家機構法。關於國家機構的法律壹般指各種組織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基本法律,如選舉法、國籍法、婚姻法等。
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其立法權具體可分為: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憲法和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議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