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簡述普通法系的特點。

簡述普通法系的特點。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英國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尤其是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英國法律體系采用不成文的憲法制度和單壹制,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美國的法律制度采用成文憲法制度和聯邦制,法院擁有通過具體案件確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司法審查權”,公民權利主要由憲法規定。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保守、向後看;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程序上的“訴訟中心主義”。

  • 上一篇:合同印章未備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下一篇:妳在看守所呆五天幹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