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保守、向後看;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程序上的“訴訟中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