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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債務發生的基礎

法律分析:能夠引起債務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務發生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就民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是債權債務關系最重要、最常見的基礎。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非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以他人為代價而取得的利益。可能表現為受益人的財產增加,導致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也可能表現為受益人應繳納的費用沒有繳納,導致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壹旦發生,不當得利人有返還的義務。所以,這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即無因管理,是指不受他人委托,不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壹旦發生無因管理,管理人與其事務管理人之間就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管理人有義務賠償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和直接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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