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國改革。首先,魏任命為宰相,推行新政。李悝新政主要包括:“量力而行”;“好而平”;鼓勵開墾和廢棄礦區,發展土地私有制,制定法律經典以維護新政權建立的統治秩序。其次,楚國委派吳起進行政治改革,其主要內容是:逐步廢除舊奴隸主的貴族特權;“知法審令”,推行法治,整頓政治機構,減少不必要的官員。第三,秦國任命商鞅主持變法,商鞅在秦國頒布了兩項法令。第壹次是孝三年,這次改革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舊貴族的政治勢力,第二次是孝十二年。這次改革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
(2)立法活動。戰國時期,各國封建制度逐漸取代奴隸制後,新興的地主階級提高了對法律的意誌,於是各國制定新的法律,以適應鞏固封建制度的需要。魏多次制定和修改新的法律。侯文活著的時候,李悝制定了法律典籍,汪卉當宰相的時候,惠施制定了治國之法,王祥當宰相的時候,就有了大宅院的章程。當楚懷王命令屈原制定“憲法秩序”時,他失敗了。秦國和商鞅以《法經》為基礎“改法為法”,進行法律改革,制定《秦律》,頒布各種改革創新的法律。趙制定了“國法”作為國家的習慣法。韓國任命申不害進行政治改革,制定“刑法典”延長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