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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能否在15天內審理?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15日內立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壹般來說,開庭時間在立案後壹個月到兩個月之間,絕大多數的判決和宣判時間在立案後兩個月到三個月之間。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簡易程序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案件程序簡單,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院請求解決爭議。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立即開庭審理或者擇日開庭審理。審判程序簡單,不需要嚴格遵循普通程序的流程。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期。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指定的審理期限內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公開判決後,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書的時間根據送達情況和案件情況確定,壹般在當庭宣判10日內送達。判決書的送達方式包括留置送達、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最常見的送達方式是直接送達,人民法院會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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