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建設;醫療救援、物資儲備等特殊項目由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本單位的人員和物資掩蔽工程建設。
人民防空工程又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戰時保護人員和物資、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掩護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長期堅持城市戰鬥、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新建人防工程在建設前經過可行性論證,兼顧戰時防空需要和平時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平戰兩用功能。同時,人防工程嚴格遵循施工程序,從土建到裝修都註重質量。建成投入使用後,取得了顯著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在保證戰時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和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人民防空工程與城市連接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和通信系統等設施的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