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改變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許可內容依法可以變更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變更;變更涉及公共利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予以公示,並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作出的規劃許可。變更或者撤回規劃許可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