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建設工程抗震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
2.國家鼓勵和支持建築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普及建設工程抗震知識,提高公眾的抗震防災意識;
3、建設項目應當避開防震減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區域。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采取符合建設工程功能要求、適應地震作用的抗震設防措施。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相關專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第十壹條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載明抗震場地類別,分析場地地震效應,提出工程選址和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應當載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和擬采取的抗震設防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的技術性能、檢驗、施工、安裝、使用和維護提出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