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糾紛不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屬於民事合同關系,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應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具體爭議解決方式:1、工程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被認為是無效的。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項目合格的,勞務分包企業按規定索取勞務費用的,應當取得法律支持。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有些可能被認定為工程分包,需要按照工程分包的權利義務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實質性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被視為無效。分包企業因該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將被法院沒收,或者建設行政機關作出同樣的沒收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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