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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夥食補助

法律分析:住院夥食補助的補助標準: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為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憑據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差額和劣勢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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