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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驗收的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驗收。

《建築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應當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或者同意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放棄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抗辯的權利,進而以其使用的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不予支持。實踐中應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要註意:(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只對部分工程使用範圍內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承包人仍對工程未使用部分的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該工程,承包人仍應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負責;(3)承包人退出時,發包人只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通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也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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